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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驗動物照護及使用小組設置要點
臺北市立體育學院實驗動物照護及使用小組設置要點 99年10月11日 99學年度第1學期第3次行政會議通過 一、本校依據動物保護法第十六條及實驗動物照護及使用委員會或小組設置辦法之規定,設置臺北市立體育學院實驗動物照護及使用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小組置委員五名,其產生方式如下: (一)育成中心主任為當然委員並擔任召集人。 (二)一名校外公正人士代表由育成中心主任推薦。 (三)二名由校內相關系所或實驗室推派之代表,以具有獸醫師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動物實驗管理訓練合格之專業人員為優先考量。 (四)一名獸醫師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動物實驗管理訓練合格之專業人員,由育成中心主任推薦。 上述委員均由校長聘任之,任期一年,期滿得續聘。 三、本小組委員均為無給職。但校外委員得酌支出席費。 四、本小組之任務包括: (一)審核本校所進行實驗動物之研究計畫及教學活動。 (二)監督及檢查實驗動物之取得、飼養、管理及應用行為。 (三)提供本校有關實驗動物飼養設施改善之建議。 (四)提供本校有關動物實驗設計之科學應用諮詢意見。 (五)提供本校年度執行實驗動物研究及教學之監督報告。 (六)每半年應依查核表實施內部查核一次,並填報查核總表列為監督報告之附件。 前項監督報告應於年度結束後三個月內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並副知所屬直轄市主管機關。 五、利用動物進行科學研究或教學活動者,應依臺北市立體育學院動物實驗計畫申請注意事項向本小組提出申請,說明其採用之實驗動物種類、品種、數量及實驗設計,經本小組審議核可,始得進行;變更時亦同。 六、本小組以每月召開一次為原則,得視需要邀請相關人員列席。 七、本小組之決議,應有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出席及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同意行之。委員之出席不得委託他人行之。本小組之委員如同為該次審查申請案之計畫主持人或共同主持人時,應予迴避,且不計入法定委員及出席委員之人數。 八、本要點經行政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 瀏覽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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